10月5日《人民日報》報道,山西省清理黨政領導幹部企業兼職999人,清理清退“吃空餉”人數3292人。
 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: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,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,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。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務員經商、辦企業和兼職的文件、法規也很多,據不完全統計,其中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名義頒佈的就有四五十個。就官員兼職,《黨員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》第2條以及《實施辦法》第14條第三款均明確規定,黨員領導幹部不得“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,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”,“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、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,依照《黨紀處分條例》第77條的規定處理。兼職的領導幹部,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。所收取的報酬(包括各種經濟利益)應當收繳。”
  然而,規定再多,若未得到遵守,也是一紙空文。審計署《中央部門單位2010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》報告披露:“2010年,鐵道部所屬信息中心6名司局級幹部未經批准,在所屬企業兼職,其中個別領導一人兼任18家所屬企業董事長。”有記者通過多種渠道證實,從屬於中鐵信或中鐵信在其中占有股份的企業至少有17家,而這17家企業中,除兩家在工商局網站上無記錄或無法查知其法定代表人、一家已註銷外,其餘14家企業以及中鐵信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吳建中。查詢中鐵信金快的工商資料發現,其董事長亦為吳建中。也就是說,原中鐵信黨委書記、主任吳建中至少身兼了15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兩家企業的董事長。
  公務員是從事公共服務的,公司則以營利為目的,二者的角色存在衝突。倘若允許官員既掌握行政權又掌握“金權”,結果必然是災難性的。官控制商,一定是壟斷,一定是與民爭利。所以,官員不能舞著政府的鞭子,賺取自己的票子。中組部明確規定:“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(離)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(任職)”,“辭去公職或者退(離)休後三年內,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(任職)……”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,“兼職不得超過1個;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,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,連任不超過兩屆;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”。同時,對官員違規兼職任職的情況還要進行清理、糾正。
  市場經濟最怕的是什麼呢?最怕官商“兩棲”!這邊從政、那邊從商,穿上衣服是裁判,脫下衣服成球員,公私一體化,市場不成體統,腐敗難免叢生。整治官員兼職,不能止於清理規範,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。  (原標題:評論:整治官員兼職不能止於清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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